《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规定,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创新基金专项款及贷款贴息应为政府补助,需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贷款利息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4)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
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5)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
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收到贷款贴息账务处理怎么做?企业的账务处理需要了解实际的业务是怎么发生的,比如企业的贷款,可以是用于在建工程,也可以是用于企业的再生产,企业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所以企业收到贷款的利息贴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