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小知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即将来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凝聚你我力量!“凝聚你我力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协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健全完善。二是凝聚消费者共识,发挥消费者监督力量,推进消费者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推进落实经营者第一主体责任。

在3.15这个特殊日子来临之前,我们也贡献一份力量,分享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小知识!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

常见消费模式和维权

一、常规消费模式

常见消费模式就是买卖双方当面交易,常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情况出现问题也较好解决,直接当面退货、更换、调价等。

二、预收费用的模式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上衍生出许多新的消费模式,预收费用便是其中的一种常见模式。比如各种会员充值再消费、教育机构提前缴纳课时费等。那么如果商家在收取了相关费用后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退费,甚至可以要求支付利息以及合理的开支。

三、网购模式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网络购物成为最为常见的购物模式之一,大到车辆家店,小到柴米油盐,基本完成足不出户。尤其是疫情期间,我们更是感受到网络购物的强大。那么网络购物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1、如果网购商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自身单纯的觉得“不适合”、“不想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如果是商品存在瑕疵或缺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消费者通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找不到商家就找平台,比如某宝、某东等。

四、展销会、租赁柜台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可以如何主张

一、若果是网络购物,那么可以“7日内无理由退货”,时间起算点为:签收快递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二、要求商家更换、减少价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退一赔三(已经支付价款的四倍),不足500元的支付500元。若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不要求退一赔三,要求损失的1+2倍。

比如小明买了50元的假货,此时小明找到商家,原则上是退50元,再赔付150元,合计200元。但是因为不足500元,所以最后应该赔偿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退一赔十;或赔损失的4倍;注意不足1000元赔1000元。

(只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无安全问题且无误导的可以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五、若无法与商家协商一致的其他救济途径

1、寻求消费者协会保护:电话12315、网络投诉。

2、向商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与管理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3、电商网络平台投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在任意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等起诉。

5、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存在仲裁协议。

6、其他等等!

最后引用某网友的评论:消费者权利保护永远不只是315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