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开具时未发现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且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及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可以作废.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税率开错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上述法理可以判断,对于虚开发票的判断依据主要是是否有实际的经营情况发生,同时还要符合最高法的解释.
关于发票税率开错了怎么办解答先到这里,税率开错了发票自然是不能够使用,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处理好它.另外,如果对于税率不熟悉,在开每一张发票之前,都应该要先查一查它最新的税率,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税率开错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