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因此它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个人行为。我国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充分表明了诉讼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也是区分诉讼行为与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

(3)刑事诉讼有特定的任务,即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因此它不同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都与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严格加以规范,以防止专门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2)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权利、义务;(3)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4)刑事诉讼行为及要求;(5)刑事诉讼程序及运行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则除了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一切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依照法的分类理论从不同角度去理解:首先,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我国的法律按其层级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其之下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更下层级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位阶上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其次,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的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的权利要发生直接的碰撞和联系,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公法。最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法学理论上将规定权利、义务实质的法称为实体法,将规定实现权利义务手段的法称为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的法律,因此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三、刑事诉讼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律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它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其后经历两次重大修订:第一次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7年1月1日施行;第二次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日实施。现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共计290条。

除刑事诉讼法典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渊源还包括如下: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宪法中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的职权的规定,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有关审判和检察工作重要原则和制度的规定,都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司法所必须遵循的。

(2)有关法律规定。指其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单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例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另一类是其他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3)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和批复。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4)法规和规章。法规指国务院颁布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如国务院2012年2 全月23日通过的《拘留所条例》等。规章指导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业务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例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5)国际条约。我国已经陆续签署加入了近三十项国际公约,其中有些全国人大常 外委会已经批准生效,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这一部分公约中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我国应当遵守;还有些公约我国虽尚未批准,但其中许多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也有意义,例如,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大量有关禁止酷刑、公正审判、保障辩护、无罪推定、司法救济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四、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制定和执行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三个重要目的:

一是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是刑事实体法,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的正确适用,有赖于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只有依照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刑法的适用才有可能具备事实根据和适用对象。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刑事诉讼是作为私刑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反对通过私人报复的方法解决问题,把处理刑事案件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我国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更应该担负起这一重任,把实现刑法的规定作为其首要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否定私设公堂和滥用私刑。从这个意义上讲,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实现刑法的唯一途径和保障。

二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目的反映了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客观需要。只要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处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而在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任意而为的,必须有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定,强制措施的规定,立案、侦查和审判程序的规定,以及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都为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最终惩罚犯罪分子提供了保障。同时,通过刑事诉讼可以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定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这是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同前两个目的相比,这个目的处在更深的层次,它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刑事诉讼法就是要通过其所规范的刑事诉讼活动对犯罪给予否定性评价,并通过这种评价树立起人们行为的标准,从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才能得到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上位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所有法律部门都有约束力,刑事诉讼法也要以宪法为根据制定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而且,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外国学者将刑事诉讼法称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0。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理应为宪法所高度关注;第二,一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不是刑事诉讼法自行规定的,而是由其宪法规定的;第三,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发生了直接的对话,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应以宪法规定为指导。

基于此,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大量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即《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中规定的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有12项与刑事诉讼相关;德国宪法第1条至第19条,第101条(1)、第102条、第103条等都是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1—5条,第27、28、33、37、38、41、126、131、134、135条等条文都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有的甚至几乎逐字逐句地写入刑事诉讼法。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宪法关于必须惩办犯罪分子的原则和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其二,宪法关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的性质及其职权的规定,为确定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提供了根据;其三,宪法关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重大原则,例如审判公开、两审终审、法律监督等规定,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其四,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成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各种人权保障措施的宪法依据;

其五,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各种具体诉讼程序和规则时,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所要取得的预期效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一个总任务和三个具体任务构成的。总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任务,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总任务和具体任务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目的与方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的目的,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手段。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联系,表现了他们在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又使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反映了实现共同任务的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