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者,我们经常在技术报告中高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词组,但它们之间有什么相同或不同,却并非被每个人所熟知。现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并加以说明,以飨业内同仁。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所说明的法律为国内狭义的法律。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一般以主席令发布。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基本法律,是由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等。
四、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行政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法规,一般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如《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香港《国旗与国徽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安条例》等。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五、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如苏州、宁波、青岛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部门令的形式发布,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22号)、《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令4号)、《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82号)等。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六、规范性文件(狭义):指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纲领性文件)、《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等。
为了更加直观地对比、说明,以上举例中涉及到多类规范性文件,可能稍有出入,敬请谅解!实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中,我们涉及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必然是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