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借款未冲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非经营性债权相对于经营性债权而言,经营性债权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应收其他应收账款等.因此,公司将款项借给本企业员工用于个人支出,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借款不能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借给员工作为企业正常经营备用金,因员工离职无法收回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允许税前前扣除,但应当提供无法收回的相关证据以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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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员工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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