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能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吗

可以.

“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 在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往往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进行解决. 具体体现两方面: (一)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不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强调了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而且第二条取得款项后,加了一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企业若有三方协议与第三方收款的凭据,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实际已将三方协议也纳入了资金流的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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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吗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为什么会有”三流一致”这个概念,这要追溯到1995年咯,当时有一个文件是这样说的: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文件)

其中有一项条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当然了,这项文件年代已经很久远了,在现在是有很大的的争议的,比如有人就问了:按照”三流一致”规定,如果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住宿,出差人员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了住宿费,由于支付住宿费的是个人而非公司,则不符合税务机关”三流一致”的规定. 公司就不可以抵扣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了吗?

但是按照实际情况是可以抵扣的,所以税务局就来”辟谣”了,国家税务总局在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是这样回应的:

“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其”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这样就推翻了上述的文件,所以,三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并不完全科学,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方协议能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吗?当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最好是能够三流合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则需要有三方协议或是其它税务局认可的规定内容.财务对于三流合一增值税抵扣内容有不懂地方,多通过本网内容做进一步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