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类新型用益物权,可以作为不动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由于地役权是新的物权类型,实践中适用相对较少,下面我们共同学习地役权及其登记有关内容。

一、地役权

1、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2、特点:(1)从属性:①地役权设定,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

②地役权不得单独处分,只能与需役地一并处分;

③需役地的权利灭失,则地役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①地役权的取得具有不可分性:当需役地权利为共有时,须各共有人一同为之;当供役地权利为共有时,也须各共有人一并为之;

②地役权的享有具有不可分性;

③地役权的消灭具有不可分性。

3、地役权设定范围:房屋、土地和海域,均可作为供役地或作为需役地设定地役权。

4、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5、地役权登记效力:签订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2、申请主体: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要点:(1)供役地、需役地是否已经登记;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地役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供役地被抵押的,是否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7) 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地役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1)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

(2)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③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④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要点:(1)申请变更登记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

(2)地役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地役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2、申请主体:由转移登记双方共同申请。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要点:(1)申请转移登记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

(3) 地役权是否为单独转让;

(4)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五、地役权注销登记

1、适用情形:(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2、申请主体:由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①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②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③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④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⑤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要点:(1)注销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

(2)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