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怎么回事

打官司,法律术语叫做“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法规,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诉讼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要有法院参与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裁决争议,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没有法院的参加就不构成诉讼。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使刑事诉讼程序提前结束。这种情况,是诉讼程序不完整的表现,是具备某种法定条件时诉讼程序的提前结束。

2、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同时参加

提到诉讼,自然要有各方当事人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责,作为控告人参加诉讼;被控告的对象就是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指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就不能构成诉讼,法院也不能立案审理。

3、要有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或争议

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法院确认或者裁决的事项。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请求。

公民需要懂得多少法律常识才能打官司

不可否认,打官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之所以说他专业性强,是因为每一个官司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当广泛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就很难通过法律把道理说清楚,甚至连起诉状也递不上去。但是,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比如说,欠债还钱,这是每一个公民都知道的道理,如果欠债人不安期限还钱,你就可以起诉欠债人,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欠债人还钱。

虽然你说不清楚欠债人究竟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但你清楚地知道欠债人不还钱肯定不符合法理的,即使你是一个文盲,不会写起诉状,只要你向人民法院讲清楚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为你代写起诉状,并通过开庭审理程序查明事实真相,裁定欠债人如数偿还债务。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是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应当还钱是国家法律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官司又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不需要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也能打赢官司。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把官司看的又高又难,认为自己不懂法,不会起诉,聘请律师又舍不得花钱,结果使有的案件本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没有及时采取,或是错过了受理时限,或是通过非法途径,在损害了对方的同时,也给自己酿成了恶果。

当然,打官司,也有必要掌握一定的起诉常识,尤其是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更需要通过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起诉理由及观点的正确性。

我国的法律种类繁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等属于基本法,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专项法律称为实体法。

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间的推移,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没有一个律师能完全靠自己的记忆把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全刻在脑子里,律师遇到复杂的疑难的案件也要从书本上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

打官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打官司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当某个公民受到刑事犯罪的侵害,他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与他人发生民事或者其他权利义务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从而启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但是,这个并不是说,只要发生了矛盾和争议,就一定要经过法院通过起诉解决。

到法院打官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这一资格在法律上是指具有诉讼权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不具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诉讼主体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能力。

只有既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如具有诉讼能力的人属于精神病、未成年等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进行诉讼时,就应由其监护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养父母等代为进行诉讼。

一般说,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拥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争议的双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进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因而也叫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在未发生争议时,它只是一般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未诉诸至法院的,也只是一般权利义务争议;只有发生争议而又已经诉诸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才是诉讼标的,即诉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诉讼必须在法定的追诉时效或者诉讼时效内提起

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内打官司,才可能在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获得胜诉。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但失去了实体上的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比如,刑事犯罪案件由于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行政案件中,由于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限,虽然查清了案件事实,除被告人自愿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无法硬性判决被告人承担义务。

因而,一旦诉讼时效过期,打官司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4、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社会生活中,人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矛盾纠纷的种类也多种多样。有些纠纷,比如商标权纠纷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应由商标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而不能到人民法院打官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但还是发生纠纷的,需要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诉讼等。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解决的,并且在法院受案范围内的纠纷,才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无法通过协商得到解决的纠纷,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通过诉讼程序使所面临的矛盾和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