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参与民事生活,受民法的调整。那么法人有哪些类型,我国《民法典》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类型。
一、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和其他营利法人(如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它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现有事业单位划分: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民法典》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仅指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该指导意见又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2)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有为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性目的设立的,如商会、太极拳促进会等。
(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4)社会服务机构是指民间力量通过捐助方式举办的非营利组织,以自身的资产对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
需 特别说明的是,《慈善法》中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其对应的是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社会组织,即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民办学校)。《慈善法》首次用“社会服务机构”替代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5)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实际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从性质上都属于捐助性法人。
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中机关法人包括有独立经费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它们主要的活动经费都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还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社保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