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报警,除了可以像之前很多网友说的那样,走常规的救济途径。还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获取相关证据,以便于最后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怎么做呢?按以下四步来走。网友们一般只会告诉你两步或三步,所以请各位务必看到最后,你会有大发现哦!

第一步、内部救济途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通常情况下,不予立案的决定由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做出,复议是向本分局提出,难免有自我裁决的嫌疑,但复核决定是由市局做出的,一旦要求立案,下级机关必须遵守。

第二步,外部救济途径。

如果上一步走不通,就要考虑走外部监督流程啦!因为就算是上级机关,仍属于公安机关。父亲监督儿子,还是有“自家人”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由一个外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进行,更显公平公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也必须立案。

第三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通过诉讼获取证据。

如果连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失败了,那就说明你这个案件很可能真的不是一起刑事案件,可能就是一起经济纠纷。但即便是这样,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巧妙的方式获取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如果被害人还是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提起自诉,这就是公诉转自诉案件。自诉人要自己承担证明责任,这样做的难度非常大。

这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前期侦查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实践中,这样做难度很大,也达不到你想要的效果。因为公安机关运用公权力调查的证据,一般来说都比个人要多,连公安都不能证明犯罪行为,个人就更别提了。

第四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走到这一步,就得用一些合法合理,但一般人想不到的招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