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4)对民事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和以什么形式参加民事活动。(2)所有权自由。(3)合同自由。(4)婚姻自由。(5)遗嘱自由。但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包括以下内容:(1)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活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情势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受害人减损义务、损益相抵规则等。(2)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3)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体现为公平责任。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包括以下内容:(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3)民事主体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善良风俗是符合伦理道德习惯的风俗。包括以下内容:(1)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2)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3)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如父母健在时预立父母财产分割协议。如离婚后对方不得再婚的约定。(4)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如不继续同居则此前赠与物须退回的协议。(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保护环境的要求,是改善人与环境关系的倡导性原则,体现了天地人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