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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一项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一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二审审理的时候要怎么处理?根据新的民诉司法解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调解不成,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