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又称审判笔录,是由书记员根据庭审情况同步制作的反映庭审活动的文字记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可见当事人如果拒绝签字、盖章确认的,人民法院在注明情况之后,庭审笔录是有效的。

庭审笔录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力比较高的书证,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也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和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

笔者本人在之前发布过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庭审笔录中记录了原告及被告同意调解,我当即跟书记员沟通否认并进行了注明,当时我委托的律师没有发现。被告代理人提出来一项证据,被我方以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予以否认,而在判决书中出现了第二被告也不认可这个证据的表述,这明显是被告方没有仔细查看庭审笔录就签字才会出现的情况。鉴于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把当事人表述的内容都记录下来,很有可能记录的内容会出现相应的偏差。因此在庭审中,特别是在说一些希望被准确地记载于庭审记录上的话时,一定要表达清楚,让书记员能够准确地记录。这一点特别是对没有委托专业律师是当事人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