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方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具体形式。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返还财产。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2)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

(3)支付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上述应当返还财产的赔偿规定处理。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关于打官司,关于被告和原告,很多人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有的人认为被告和原告是对立的,有的人认为被告是冤大头……

其实,以离婚案为例,夫妻之间,无论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是完全平等的关系,完全不存在谁是冤大头的问题,更不存在对立的问题。

关于公民要求获得国家赔偿,也有人认为:这是状告国家,是跟国家过不去,是让国家当被告,是对国家不敬重,不爱国等等,都是完全错误的,离谱的,荒诞的。

《国家赔偿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其宗旨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国家赔偿。

这里有一点一定不可糊涂:国家赔偿其中的“国家”二字,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某县、市公、检、法,或者是某乡镇党委政府或者其它单位或部门,千万不可理解为党中央,国务院什么的。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具体有下列四种情形。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财产权,具体有下列四种情形。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关于国家赔偿,由于广大群众对该法还比较缺乏了解,或者存在错误的理解,所以,自1994年公布实施至今。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少之又少。

冤假错案致聂树斌死亡的国家赔偿,以及大象损毁群众财产的国家赔偿,都不是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并获赔的,而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督促下,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并获赔的。这现象说明的问题是:广大群众对促使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还非常缺乏自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此,特作以上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