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删除”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类等各类资产管理商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税,由此可见买入价将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由此推断,股票的买入价也不应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即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
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如果该理财产品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反之,若理财产品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只能到期赎回,则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其取得的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若该理财产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报,应作为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则不征增值税.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会有新的文件出台,请随时关注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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