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共同费用,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共同的生产管理中,尤其是共同的行政管理中发生各项人员工资、资产使用费等方面的费用;第二种是关联企业之间因为资金统筹安排而发生的资金占用费用;第三种是关联企业在共同和相近的营销活动中产生的销售费用.
共同费用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其具有的共同性.同一项费用,由关联企业的某一方承担,但是其收益方往往是相关的较多关联企业.因此,共同费用的分摊问题在涉税处理上较为重要.
共同费用的分摊问题主要有三个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部分费用基本上不进行分摊,如人员工资、资产使用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难以找到一个统一的分摊标准;第二是部分费用能够进行分摊而不进行分摊,如因为资金占用而发生的资金占用费用;第三是部分费用能够有效分摊但是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如销售费用.
当前,我国税法主要对关联企业的购销、资金资产让渡与使用等方面的涉税事项做出了一些规定,而对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共同费用的分摊规定不够.这样,虽然抓住了收入确认方面的规范性,但是忽视了费用确认方面的规范性,给纳税人人为调节企业所得税负担留下了空间.
对于关联企业共同费用的分摊,应当掌握两个原则,即属人原则和费用归属原则.属人原则,主要适用于人员工资等方面.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确定,尽管企业高管人员的劳动价值往往体现在多个关联企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高管人员的劳动其实是很难分清具体受益的企业;费用归属原则就是依据共同费用最终分别归属于那些企业而确定分摊比例,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使用费、资金占用费用等项目.
此外,对于共同的销售费用,可以根据统一销售行为涉及的不同产品的销售额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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