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2月1日开始,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款。记者28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公积金异地*款的具体申请额度和申请方式已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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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款,是指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款的行为。

在申请渠道方面,福州台江、仓山、马尾、长乐区和六县市户籍的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购买福州六区六县市自住住房的,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

福州鼓楼、晋安区户籍的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购买福州六区六县市自住住房的,向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

在全国能源住房公积金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购买福州六区六县市自住住房的,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能源分中心申请。

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购买福州六区六县市自住住房的,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申请。

在额度方面:

若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福州户籍,申请公积金异地*款,享受单职工额度。

若申请人为已婚人士:

主申请人为福州户籍,配偶无公积金,申请公积金异地*款,享受单职工额度。

主申请人为福州户籍,配偶为异地公积金且没有福州户籍的,享受单职工额度。

主申请人为福州户籍,配偶福州缴存公积金(不考虑户籍),享受双职工额度。

主申请人为福州户籍,配偶为福州户籍且异地缴存公积金的,享受双职工额度。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需由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向其公积金缴存机构提出*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