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开票不预交税款行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

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 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 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这里面特别要注意的是,建筑业预收款收到即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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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是什么意思?

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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