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我要告诉您科研费用不是直接免税,而是应纳税所得的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以上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加计抵扣
1、应当属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应当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支出.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管理费用”列支60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科目列支140万元.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额=60*50%+140*150%=30+240=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70=2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0*25%=57.5万元.
与加计扣除前相比较,通过加计扣除后获得税收优惠为500*25%-57.5=67.5万元.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新法与原《条例》规定相比较,显得更加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以上详细介绍了开研发项目费用是否可以免税,也介绍了根据以上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加计抵扣.作为一名有研发项目的单位的财务人员,一定要非常清楚,开研发项目费用不可以免税,但可以加计扣除.如果你看到了这篇文章,说明你已经来到了一个会计学习平台,这个平台将会为会计人员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