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超市每到重大节日,公司都将向有关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发售一些代金购物”取货券”,主要是想锁定消费者来本超市购物消费.这种先收款,还未发货,也没有提货单的代金券,在发售”取货券”时是否就要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怎样缴纳增值税?
消费者(或单位集中)交付货币资金而取得该公司的”取货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代金券或”取货券”就是一份提货单,无非没标明具体货物罢了.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公司应在发售”取货券”,取得现金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代金券
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因个人理解不同会有多种,有将购物券作为销售折扣处理的,有列为营业费用的,有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如某文章中对代金券的会计处理是列为营业费用
某超市2006年1月进行春节促销活动,凡在本超市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购物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贷:预计负债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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