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简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1、专项扣除,每个月扣除5000元,五险一金,
2、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三)住房利息贷款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四)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
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五)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六)大病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
以上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怎样的,也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哪些.作为一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会计,一定要非常清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本文所示.本平台是一个会计人员学习的平台,为各种会计人员提供多种的学习机会,这些学习机会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