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虽然是经抓获归案,但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属于《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之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既不是**网站创建者,也不是网站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调查中,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相比,**参赌的时间较短、且是断断续续玩**游戏,在此期间只推荐了几个朋友,涉案金额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数次询问中,被告人**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高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王高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王高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属初犯、偶犯,文化少,法律意识淡薄,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高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