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在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依据如何?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办理完毕有关部门开发某开发项目的手续,2009年8月份末累计发生开发间接费用236万元,2009年8月份实现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该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需结转销售成本的建筑安装成本为1800万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建筑安装成本累计余额为2200万元,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费暂不考虑。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了一批商品房,一直没有买出去,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提示:也就是说,你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需要征收房产税。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自有房产自用时,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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