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收入时做: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例1】2014年2月5日,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本月生产销售甲产品一批,价款3090元(含增值税),货款存入银行。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
【例2】2013年8月31日,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统计本月生产销售产品收入总额为13000元<20000元。按规定将本月应缴增值税390元转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390
贷:营业外收入390
期末,将上述损益类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要营业收入13000营业外收入390
贷:本年利润1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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