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在这里特别提醒“营改增”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视情处理、谨慎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抵扣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前提条件一: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前提条件二: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前提条件三:必须符合规定的抵扣范围
前提条件四:必须执行规定的抵扣方法
前提条件五:必须健全会计核算
前提条件六:必须在规定期限申请专票认证
前提条件七:必须业务交易真实发生
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按照财税3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应该在购进的当月开始抵扣,即当月抵扣其60%进项税额,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例如计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购进时全额抵扣过,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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