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交易结构中,不出现挂靠方的名义,对甲方和对分包、供应商的合同,均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那么被挂靠方就属于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它在收取甲方的工程款时,按照收款全额计算销售额,按照建筑服务税目和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已经包含了挂靠费的对应部分,因此不应就“挂靠费”重复纳税。
反之,如果挂靠交易结构中,以挂靠方对外经营,由挂靠方单独向被挂靠方缴纳“挂靠费”,则被挂靠方应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编码为“304080199”,编码简称为“企业管理服务”。
由于我国建筑法规严格禁止挂靠经营,后一种情况在经济生活中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建筑业挂靠,基本都属于“形式上的自营模式”,挂靠费实际上按照点数扣缴的管理费,自然不存在单独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证书挂靠经营要如何理解?
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 管理费 ” ,而被挂靠的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
挂靠经营使得被挂靠企业存在下面的风险: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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