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遇到房屋拆迁等问题时,最关心的是房子、土地如何补偿,能获得多少补偿。但是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前当事人应该先了解,被征收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房屋能不能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的房屋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必然得不到合法的补偿。但是如果征收部门想将被征收房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也同样必须通过法定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下:

河东省安迁市的马某在马驹镇王庄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一处,房屋面积46.32平方米。2001年因为城镇改造,马某的房屋需要被征收,便与马驹镇政府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王庄村同意在本村内将马某安置另外一处土地建设宅基地,并给与一定的拆迁补偿。

2002年马某的原房屋被拆除,同年马某因为个人原因并未在安置土地重建住房。2003年用于安置马某的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4年马某在安置地建设了自己的房屋,但是并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2011年河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安迁市马驹镇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对马驹镇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马某所使用的土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

2014年马某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被拆除。

案件中,马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位于农村,属于宅基地上建房,其使用的土地已经获得许可,房屋建造时间久远,属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知,马某自建的房屋并没有完成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也不符合当时马驹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被镇振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违法。

此外,马某的房屋在2004年重新建造,并非属于在1982年2月13日实施的《村镇建房用管理条例》之前在农村村庄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也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均明确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

由此可知,在认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时,也应对产生违法建筑的综合因素进行考虑,包括建设年代、建设原因以及建设者的过错等因素。

综上,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考虑建设该房屋时是否符合相应的城市、农村总体规划、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等因素。当然,有关部门若将房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也必须通过法定认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