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2020年6月入职现在的公司,公司正常给我发放工资,并给我缴纳了社保。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是双休,但是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公司还是没有跟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跟我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同时,我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您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的时间,故应视为您与公司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您有权要求公司与您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规定:“……(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因此,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您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