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事故。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数额一般都高于工伤赔偿,因为前者属填补型的全面损害赔偿甚至包括精神赔偿,而后者为保障型的部分补偿,只为满足职工的基本生存。对于此类事故应如何赔偿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期内容教你初步判断上下班途中事故哪些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不在认定范围。一起来了解上下班路上发生事故后的那点事!
一、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被认为是工伤,在认定应考虑至少四个要素:
1.目的,即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
2.时间,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3.空间,即在上下班途中以合理的路线返回工作地点以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所。
4.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重点是易于忽视,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可能会承担的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情形,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只有当交通事故中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可以认定工伤。
二、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要求事故责任方支付赔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引起的各种费用以及因误工造成的收入减少,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责任人应当赔偿费用。
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而残疾,则由于生活需求增加和因工作能力丧失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也应当赔偿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工伤应该怎么赔偿呢?
已支付医疗,丧葬,护理,残障设备,误工工资损失等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的工资等同于与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先支付有关费用的,从职工或其亲属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予以偿还。
因交通事故的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的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单位还要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四、工伤和交通事故谁先赔?
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通常根据优先适用工伤保险的原则作出判决。通常会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要求赔偿人身伤害的,根据民事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根据《最高法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受害方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获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