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
是最大的民生福祉
为了一己私利
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刑”啊!日子有“判头”!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信阳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某项目负责人罗某在信阳市浉河区某办事处某村修建某观光园,该项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旅游设施,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非法占地行为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的面积为11.8亩,该区域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原有植被条件严重毁坏。
信阳市浉河区林业技术推广站对某办事处涉案植被作出恢复方案:认为某办事处涉案非法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已无法在原地恢复植被,需采取异地造林恢复植被,恢复时间从10月份开始,至次年3月,恢复面积为12亩,需选用三年生冬青苗造林,冬青苗规格为地径不小于3厘米,苗高不小于1.5米,栽植密度为每亩74株。苗木栽植完成后,要连续抚育三年,苗木栽植完成后第一个夏季过后,经有相应资质机构验收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为合格,第三个夏季过后,苗木保存率达到80%以上为合格。上述异地造林恢复植被的投资费用37464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信阳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罗某作为被告单位信阳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案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信阳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单位信阳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信阳市浉河区林业技术推广站对某办事处涉案植被恢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保证苗木成活率85%以上,且苗木保存率达到80%以上。若被告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复植补种的,需缴纳异地复植补种费用37464元。
四、被告单位信阳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单位及罗某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公益复植补种责任?
浉河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曾斌
本案系非法占用林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信阳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罗某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修建观光园项目,对林地用途及原有植被条件造成破坏。如果只判处两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民法总则追求天人合一保护环境资源的绿色原则要求,不能落实司法的生态保护。因此,判处被告单位及罗某承担刑事责任后承担公益复植补种责任,体现了法院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能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