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去年底竣工的自建房产,目前已投入使用,但现在仍未取得施工方的发票,公司会计上已经预估作为固定资产,税务上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未结算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1、根据采购合同和验收记录估价入账。按不含税价格估价借:固定资产贷:应付账款-估价入账
2、次月暂按估价原值进行折旧,计入成本借: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
3、发票到,冲销原估价入账分录,按发票金额做分录借:应付账款-估价入账贷:固定资产同时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如果发票金额与估价入账金额有差异,应调整折旧金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到次年5月31日发票仍未到,则需要对已经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补交企业所得税。所以,我们对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同时应关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重要性,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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