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该纳税人购进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则不可抵扣,如已抵扣的要作进项转出.
下列情况下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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