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为9%,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自2019年4月1日起,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适用13%税率,简易计税时适用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小贴士: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及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参考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及附件二

小贴士: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③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

1.《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