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蔡某夫妇原是上蔡村小组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15亩耕地,后来二人到县城某工厂应招,蔡某应聘成功,在工厂工作。几年后,蔡某的孩子大学毕业后也在县城就职。后蔡某的妻子也在县城找到了一份工作。不久,夫妻两人利用多年的积蓄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将夫妇以及小孩全家人的户口从农村迁至所购买的县城房子名下。蔡某一家人常年在县城工作生活,节假日偶尔回到村里。村小组得知蔡某夫妇已经将户口迁到县城,决定收回蔡某夫妇承包的15亩耕地。蔡某夫妇认为他们虽然将户口迁到县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们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经协商无果后,蔡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小组收回耕地的决定无效。
裁判规则
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
法官解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虽然有些农民经商办企业在城市站稳了脚跟,主要以在城市的收入为其生活来源,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多数存在农忙时兼做农活,农闲时在外打工的情形。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存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还处在试点摸索中,国家的居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都在改革与完善。进城农民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广泛关注。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和草地。由于进城落户将导致承包地被收回,该条规定对农民进城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与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户籍改革和城市化发展不适应。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相关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了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1.明确了在农户进城以前,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2.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民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予以引导支持。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进城农户对其承包的土地有三种处分选择:一是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二是自愿有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三是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包、入股的形式流转。
总之,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因此,上述案件中村小组以蔡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决定收回蔡某家庭承包的15亩耕地是违法的,该决定应当被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君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