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款的会计分录:
1. 收到投资款,如果投资的部分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要计入资本公积,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收到现金投资款,那么公司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后,即可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2. 公司收到投资款的账务处理可分为几种情况:
1) 投资款超过了认缴的注册资本,那么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例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50万,A投资人和B投资人各自投入25万.随后,B投资人又投入25万,那么综合的入账分录可如下:
借:银行存款 75万
贷:实收资本 50万
资本公积 25万
2) 如果投资的是非现金资产,那么一般这些非现金资产需要进过评估,按照各股东确认的评估值进行入账,借计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借:固定资产/存货等等资产项目
贷:实收资本
3.收到资金是暂备用支付公司成立之初的开办费用,投资者个人(股东)垫支后又付出: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投资者
退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投资者
贷:银行存款
个人股东借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个人股东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实务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终了,应是指借款满12个月.但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年度应为公历年度.据此,”纳税年度终了”,应该是个人股东发生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而非借款满12个月.
因此,如果个人股东于2018年12月1日向企业发生了借款,在2018年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就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股东需准确理解这一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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