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所谓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居间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是6%.
合同法对居间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1.关于居间人的报酬
(1)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2)受益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2.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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