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按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土地到子公司名下涉及哪些税处理?本文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因此母公司将土地资产按账面净值划转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母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前题条件.母公司无偿划转土地到其子公司名下,是无偿的行为,不构成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要件,所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的处理:依法缴纳印花税
母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子公司名下的行为,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种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2014年12月7日,为了做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理由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理由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内部转让协议等.
理由三: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一款: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理由四: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
原27号公告中第二条规定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也是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虽然该公告已经废止,但仍是许多地方的地税局认可的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如北京、唐山、长沙、重庆、鞍山、南昌等地.
证明时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
今天关于母公司将土地按照账面价值划转给子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的解读就到这里啦,同时我们还对文件规定的三种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进行了延伸拓展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应对资产重组等税务处理事项,当然资产重组、划转等重大事项财税处理都比较复杂,如果大家涉及到此类业务我们建议向专业机构咨询以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