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总包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罚款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账务处理如下:总包工程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银行存款”等;对工程质量的罚款可以作为工程施工成本的减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施工”.
对于在建工程建设期间报废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相关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由于设计原因导致工程报废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该规定,但应注意取得充足的证明资料作为附件备查.
税务方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对其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建筑企业质保金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向甲方结算工程款时,如果工程总价款包括质保金,也就是说工程质保金开具了发票,则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如果工程质保金没有开到工程发票中,在实际收到时缴纳增值税.具体又分4种情况:
(1)向甲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
(2)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3)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4)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超额索赔部分,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应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看了上文对基建期罚款怎么做账的解读,大家对建筑行业罚款的账务处理的理解是不是又加深了呢?会计人员面临的行业多样、业务复杂,经常会遇到陌生的财税问题,对于这类情况请登录我们的网站寻找答案,也可向我们的答疑老师寻求帮助,我们助力财税小伙伴更好应对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