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规定及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以下六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五)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
(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何时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即使没有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
1、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若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3、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不需要收取销售款项,房地产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发票,所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和不动产权属日哪个日期在前,以哪个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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