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原文: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护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分类分类(原文)
分类一:根据需要被监护人的类型,我国《民法典》将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大类。
分类二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可以将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和意定监护等类型。
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指定监护是由有关组织和法院依据指定监护而形成的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协议确定其中一人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三监护人的设定民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设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为被监护人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但并不限于亲属,且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排斥顺序在后的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设定。【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该规定,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也是被监护人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但不限于亲属,却有一定的监护顺序。
3.监护人设定争议解决。【有争议—居民/村民委员会/法院指定】
《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有,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能免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职责。”指定监护人主要是在有监护人的争有监护人争议的。时候才发生有权指定的监护人的机关包括未成年未成年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四、监护人的职责。【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保护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原文):
一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
二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五、关系的终止。
(一)监护关系的终止主要有以下五种原因(原文):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定监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原文):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