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故,企业自制生产用的设备,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做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故,企业自制的设备,可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关于企业自建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视同销售一般指的是自产货物,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没有销售。
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没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
A用于建造动产,不用视同销售,也不用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建设动产的材料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且用于应税项目。
A用于建造不动产,营改增前也不应该视同销售,而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A是外购材料,建造不动产应该缴纳营业税,用于了非应税项目;营改增后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也不能视同销售,因为不动产也应该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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