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先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的,产品未发出部分,因该产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同时计提税额:
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货物发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赊销的财税处理
案例:甲公司于2017年8月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乙公司于当月收到货物.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8年2月向甲公司全额支付款项,甲公司于收到款项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甲、乙双方赊销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乙公司,乙公司已接受商品,根据财会〔2017〕22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乙公司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应就该业务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甲公司发出货物时即负有以后要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该义务并非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属于现时义务,因此应就该义务确认一项负债.
另外,《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因此,甲公司该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好啦各位小伙伴,上文就是关于欠客户原材料怎么做账的解读,在实务中我们对于预收账款销售、赊销、折扣销售、分期付款等各类特殊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都要掌握到位,防止因为不当处理造成税务风险或财务报表错报风险.后续如果大家有不清楚的,可以点击问答向我们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