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没有产生销售收入没有销项税额,但是由于员工出差、购买软件、购买相关服务、囤积原材料、开展固定资产建设等取得很多进项税额,对于这一类的无实际业务开发票抵税是否可以?
其实是可以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无真实业务,千万别买进项发票抵扣!
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税务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作进项转出.由此而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金三系统正运用”互联网+”思维,稳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广电子发票,加大税收大数据运用,使税收征管从凭个人经验管理向依靠大数据分析转变.
在此再三郑重告诫各位老板以及财务经理: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千万不要在外面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虚开发票的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总结: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一致的,属于虚开发票.
今天关于无实际业务开发票抵税是否可以的解读就到这里啦,在真实业务情况下虽然无收入但是是可以的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的.不过我们需要提醒的是:假如企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别从其他地方买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因为处理不当就会涉嫌虚开虚抵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