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社保局之间的医保结算差额如何处理

“医保结算差额”是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报销比例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

对于医疗保险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结算差额(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为真实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期末按规定根据结算差额占门诊收入或住院收入的比例冲减(增加)各项医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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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增值税规定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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