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招聘的退休员工,若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其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若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
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注意,这里的”社保”在2011年被删除)、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选择使用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申报时,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里,将退休返聘人员选为”正常””雇员”,即可使用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延长退休专家的工资补贴的个税处理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文对退休返聘人员、延长退休专家的工资补贴个税如何处理问题作了详细解读,想必大家对于退休人员返聘个税怎么申报的问题已经清楚了.新个税法下相关条款变化比较大,实务中关于退休人员的工资、补助、补贴等的个税处理可能更加复杂,需要考虑的细节会更多,如果大家对这类问题有疑惑的话,可以点击问答向我们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