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纳税人因投标留样及检验需要,把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这部分产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部分,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A、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市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B、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账面价值)
贷:存货
视同销售的处理不仅涉及到会计、还涉及到税务,对于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我们需要遵循准则的规定、结合税法条款来具体分析.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主要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规定以及具体分录的编写,大家觉得有帮助吗?觉得有用的同学赶快收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