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役有案底.
2、拘役是法院对刑事犯罪行为依法判处的一种刑罚,是我国刑法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短时间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要求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有刑事记录,且该刑事犯罪记录会被记入被判处拘役的公民的个人档案中,被载入档案的犯罪记录一般在公安机关所保存,终身都不能取消。
3、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怎么处理
1、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共处一个法定刑幅度,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凡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且无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为最轻刑罚直接适用。也可对于罪该处以有期徒刑,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作为从轻处罚的刑种予以适用;
2、当拘役与有期徒刑、管制同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该种罪法定最低刑时,拘役可直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但判处管制又嫌轻,可以直接适用拘役。如果本应适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为从重或从轻量刑结果适用;
3、当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如果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个月),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拘役可作为减轻量刑结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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