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

1、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为什么把诉讼标的释义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

1、民事诉讼本身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由此,权利和义务成为诉讼的标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显然,标的再也不是权利、义务之争的问题。为此,执行标的应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给付内容;

2、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

(1)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兑现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给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行为等;

(3)物种。即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

(4)数额或要求。即物的价值、数目和具体标准。执行标的如果缺少上述要素,那么它就不明确、不具体。不明确的执行标的,是不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

3、诉讼标的和执行标的是两种不同的涵义,诉讼标的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而执行标的的含义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给付内容。

法院执行标指的是一些法律文书中确定下来的内容,是含有给付的内容的文书中的内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