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1、申请人以及一起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本市的城镇户口,并且在本市工作或者是寓居。

2、申请人的家庭年人均可分配收入、家庭财物净值符合当地政府发布的规范。

3、申请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是现在的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寓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没有享用过以下的购房优惠:

(1)按照房改本钱价或者是规范采购公有住所。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自己工作单位内部的集资建房。

(4)实行侨房方针的专用房。

(5)拆迁安顿新社区的住所。

(6)政府供应的别的购房优惠方针。

5、申请人以及一起申请的家庭成员在请求之日的前五年以内没有采购或者是销售转让过房屋。